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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和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韩*和故意杀人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复核,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核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韩*和的刑罚。执行机关天津**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

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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