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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圣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叶**故意杀人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645.96元(其自愿赔偿人民币300000元),限制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罪犯叶**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叶**的刑罚。执行机关天津**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

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叶**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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