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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8088.3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西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上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单项奖励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上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8088.39元不变。

(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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