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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405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缴纳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4051元,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二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天**海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三季度获得监狱级表扬1次,单项奖励4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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