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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郭**故意杀人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核字第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郭**的刑罚。执行机关天津**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出将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六次。

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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