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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范**故意杀人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不服,提出上诉。天津**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法院核准。最**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刑一复23375962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范**死刑,发回天津**民法院重新审判。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43-1号刑事判决,改判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天津**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出将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六次。

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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