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张**与朱**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张**与被执行人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襄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张**已向襄阳**民法院申请执行,襄阳**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支监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襄阳**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张**经济损失17589.50元。朱**除已赔偿6000元外(朱**犯罪后,有关部门将其部分财产处理后得款6000元用于安葬死者张**)下欠11589.50元没有赔付。被执行人朱**已于2015年3月10日因病死亡,其遗留下的部分财产也被南漳县长坪镇龙凤村作了处理,现朱**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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