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刘*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湖南**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刘**未积极履行民赔,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中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