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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09)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判处被告人孙**等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2184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万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被评为表扬。2014年7月8日因抽背弟子规不合格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72184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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