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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被告人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3123.87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灿忠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7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8月、11月、2014年1月、2月、3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2015年6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4年4月24日因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13123.87元已履行70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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