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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上海市**援助中心指派的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区高行镇复兴路XXX弄XXX号其暂住处,采用锁门、强压身体、按手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指抠摸杨某某阴道致出血。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王*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被告人王*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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