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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财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句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1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邹*财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罪犯邹**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9月获二个监狱记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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