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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吴江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贾**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罪犯贾**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贾**,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7分。为此,2014年4月、2015年4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5年9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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