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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桂诗普犯强奸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诗*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桂诗普在南京市江宁区**型材料有限公司大门西侧,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黄*拉入路边绿化带内并发生性关系。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桂诗普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强奸妇女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桂诗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倪*、方*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门诊病历、物证检验报告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诗*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桂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桂诗*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桂诗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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