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芮天龙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江宁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芮天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芮**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芮**于2015年2月、2015年8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芮天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