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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知谷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家**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张*初字第0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知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向知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向知谷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罪犯向知谷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建议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知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3分,2014年9月、2015年7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知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知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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