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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犯强奸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4)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驾车搭载被害人孙*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宁溧路秣陵段时,采取拖、抱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孙*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激烈反抗及有过路车辆发现而未得逞。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已取得被害人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许*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当庭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情节,本案不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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