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榆林坝村原村委会院内驾驶甘F05601越野车倒车时,不慎将在此玩耍的赵某某(3岁)碾压致死。经酒泉市**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头部被车辆碾压致毁损性颅脑损伤死亡。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10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陈述,证人赵**、赵**、赵**、赵*戊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法医鉴定意见,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疏忽大意,未尽合理安全义务,倒车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过失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