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诉被告中国**电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权协会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权协会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