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盛**有限公司与扶风县超时空网吧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法定代毒人瞿**,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陕西**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扶风县城八

负责人刘**,系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投资人。

原告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诉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Ol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参加了诉讼,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0年8月,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花田喜事20l9》影视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已通过传理人就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影视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毒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花田喜事201o》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公司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1、北京**证处出具的(201O)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5号、14678号、14677号、28742号、1468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影视片《花田喜事2010》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使用期限自201O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2、陕西**公证处出具的【(2010)渭证经**(3250号】《公证书》和碟片一张,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的局域网范围内播放涉案侵权电视剧《花田喜事201O》。

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没有参加诉讼。

经庭审质证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涉案电视剧《花田喜事201O》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使用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原告经公证取证,证实201O年8月,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花田喜事201O》影片。

另查,本院在送达法律文书和赴被告营业场所主持庭后调解期间发现,被告经营规模不大,上座率不高。核定机数为36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电视剧《花田喜事2010》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影视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可以认定原告对上述影视片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影视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原告提供了渭南市公证处《公证书》(2010)渭证经字第3250号,该公证书记载了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全部过程,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公证书》的虚假性,对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

告就上述影视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问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综合考虑原告所主张的电视剧的知名度和艺术成就、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经营规模、利润情况及对被告的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确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去》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在其网吧局域网上的《花田喜事2010》影视作品;

二、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承担100元,由被告扶风县超时空网吧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向陕西**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