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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学与北京现**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天空)与上诉人西**大学(以下简称西**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西民四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现代天空、西**大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现代天空委托代理人韩**、上诉人西**大委托人姜宗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涉案音乐专辑《来福胶泥》封底显示制作者为现代天空。该专辑收录了“回到巴巴拉拉的城堡”、“intro”、“TheStoryofSunu0026amp;I”、“罗马假日”、“MyDesert”、“Panda”、“TakeMeAway”、“稻田间”、“全世界都在水里游”、“DogDogDogs”、“中央花园”、“LonelyDay”(以下简称“回到巴巴拉拉的城堡”)等十二首歌曲。2011年10月27日,现代天空向上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从互联网上浏览“科技在线”(http://www.xjtust.com)相关网页、在线播放、录制音乐的过程进行了公证。主要操作过程为:打开IE浏览器,在IE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om”,点击“备案信息查询”,输入“xjtu.edu.cn”,点击“www.xjtu.edu.cn”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组织机构”项下“行政部门”,点击“科研院”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网站简介”,点击“校内主要站点”项下的“科学与技术研究院”(http://xjtust.com),点击“音乐在线厅”进入相应页面(http://music.xjtust.com),点击“中文金曲”,点击“男歌手及乐队组合列表”“L”项下的“旅行团”,点击专辑“来福胶泥”对应的图片,点击“连续播放”并同步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了截屏。网页显示涉案歌曲点击量均为0。科研院网站简介中载明:科技在线网站的策划及制作由西**大学科技处完成,本站公众网独立域名为http://www.xjtust.com,教育网内域名为http://xjtust.edu.cn。科技在线网站页面下端显示:版权所有“西**大学科技处”,站点设计与维护“西**大学科技处软件制作室”。西**大对“科技在线”网站由其内部机构科技处开办无异议。2012年3月20日,现代天空代理人韩**通过电子邮件向西**大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歌曲使用费及赔偿金。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现代天空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差旅费141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西**大是否侵犯了现代天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说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现代天空在“科技在线”上搜索《来福胶泥》专辑,即可在线播放专辑中“回到巴巴拉拉的城堡”等十二首歌曲。西**大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录音制品,侵犯了现代天空对上述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西**大辨称其不是“在线音乐厅”的经营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线音乐厅”的域名为“http://music.xjtust.com,是“科技在线”域名http://www.xjtust.com的二级域名,而“科技在线”由西**大科技处策划、制作,西**大辨称“在线音乐厅”的经营者是第三方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辨称依法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现代天空请求西**大赔偿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现代天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418元,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不予全额支持。鉴于西**大侵权获利、现代天空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流行程度、使用作品的规模和方式、西**大的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数额为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西**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现代天空6000元;二、驳回原告现代天空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现代天空、西**大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现代天空的上诉理由为:1、涉案歌曲是原创歌曲,西**大侵权范围广、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一审判赔数额极低,难以弥补现代天空基本维权支出。2、一审未支持现代天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西**大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认定西**大侵犯现代天空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音乐在线厅”有责任,应由其经营者负责,而“音乐在线厅”的经营者不是西**大。2、即便西**大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西**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讲,西**大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应当赔偿的情形。且现代天空没有实际损失,西**大没有经营获利,没有要求西**大赔偿的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西**大的答辩意见为:现代天空没有实际损失,且西**大由于现代天空主张的歌曲点击率为“0”,不存在违法所得;现代天空认为西**大侵权范围广、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没有依据。因此,现代天空认为“一审赔偿数额极低”不能成立。

现代天空的答辩意见为:1、“科技在线”是由西**科技处策划制作的,“音乐在线厅”的开办主体也是西**大,西**大有承担责任的义务。2、西**大提供的不是链接服务而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对涉案作品的权利主体是知晓的。3、上诉人的合理费用是围绕本案发生的,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本案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来看,从互联网上在“科技在线”上搜索《来福胶泥》专辑,即可在线播放该专辑中“回到巴巴拉拉的城堡”等十二首歌曲。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上诉人西**大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制品,侵犯了上诉人现代天空对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西**大称其不是“在线音乐厅”的经营者,且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西**大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制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现代天空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和西**大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原审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流行程度、使用作品的规模和方式、西**大的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西**大、现代天空有关本案赔偿问题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共计3400元,由上诉人北京现**有限公司、西**大学各承担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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