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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限公司与南充市开发区华宇皇城网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网**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开发区华宇皇城网城(以下简称南充皇城网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0)南中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28日,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4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南充皇城网城的负责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日声明,其公司系电视剧《败犬女王》之所有权人,于全世界地区拥有本片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同日,中国台**有限公司授予北**公司独家使用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西元2009年3月1日起至西元2011年2月28日止。授予权利包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北**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取得中华人**版权局颁发的关于电视连续剧《败犬女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9年11月20日,北**公司委托代理人眭**向南充**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与眭**一道,于2009年11月20日16时购买三星牌“160G移动硬盘”一个,由公证员随身携带保管。2009年11月26日15时,公证处公证员和眭**一起来到南充市顺庆区铁昌路“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城”,由眭**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公证员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由眭**操作,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开机登录后,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插入由公证员随身携带保管的“三星牌160G移动硬盘”。2.在上述“三星牌160G移动硬盘”上新建一个文件夹,命名为“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20091126”。3.在桌面上新建“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doc”文件名的word文档,并且打开“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doc”word文档,并最小化窗口中。4.双击电脑桌面的IE浏览器,在该IE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然后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天狼星工作室”,进入“天狼星软件工作室”的官方网站页面http://www.tlxsoft.com/indexl.htm,点击该页面内“从本站下载2”,下载“屏幕录像专家V7.5共享版”,软件下载至三星牌160G移动硬盘中,文件名“pmlxzj75S2.zip”。5.“屏幕录像专家V7.5”的安装过程使用PrintScreenSysRq键进行截屏,鼠标点击“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doc”word文档,按键盘Ctrl+v进行粘贴,“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doc”word文档记录下了“屏幕录像专家V7.5”的安装过程。6.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在软件基本设置页面,在临时文件夹选择栏中选择“三星牌160G移动硬盘”目录下“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20091126”的文件夹,将录制频率设置为:“5帧/秒”,在软件“声音”设置页面,调节提高音量,并将“设置录音来源”设置为“录电脑中播放的声音”。点击开始录制按钮,开始录制。7.点击计算机屏幕桌面上的“皇城影院”进入相关影视页面,该影视页面左上角显示“本地在线影院”。页面内容是许多电影文件夹。眭**浏览该影视页面,进入其“连续剧”分组页面,选取了一部名为《败犬女王》的连续剧,并随机任意选取部分剧集的部分片段,对所选的片段随机进行播放、观看。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了同步录像,并且word文档进行部分同步复制记录,保存在“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doc”的word文档中。8.按键盘F2按钮停止录制,“屏幕录像专家V7.5”软件自动生成“录像l.exe”文件,录像被保存至“三星牌160GUSB移动硬盘”之“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20091126”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将桌面的“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doc”word文档,保存至上述“三星牌160GUSB移动硬盘”“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20091126”文件夹中。“三星牌160GUSB移动硬盘”由公证员随身携带保管,并将“三星牌160GUSB移动硬盘”带回公证处。2009年12月22日,公证员与眭**一起到南充市文化路得益时代广场二楼52号主义堂视觉文化事务所,公证员将上述“三星牌160GUSB移动硬盘”提交给该事务所工作人员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事务所工作人员使用DVD-RW刻录机,将上述“三星牌160GUSB移动硬盘”中存储的“南充顺庆华宇皇城网吧20091126”文件夹内的全部内容刻录至空白光盘中,并将所刻录的光盘装入信封袋内,当场予以封存。

另查明:2010年2月10日,南**网城与南充慧**工作室签订《网乐平台使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慧*工作室有偿向南**网城提供基于“网乐”平台的使用及娱乐内容更新服务,并提供平台软件安装及协助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签约期限为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签约服务费总额为1800元。在该协议的第三条中约定:1.南**网城需要根据慧*工作室要求配置提供一台专用服务器,由慧*工作室进行服务器管理。2.慧*工作室应在签约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南**网城网乐平台服务器的安装,以及所有初始数据的复制工作。3.慧*工作室负责为南**网城提供“网乐”内容的不断更新,基本做到每个工作日更新3G以上的内容。……8.慧*工作室应保证所提供内容的合法性,如若出现版权纠纷,由慧*工作室全权负责。

还查明:南充皇城网城所经营网站的IP地址“http://172.16”,该地址分两段,即一段“172.16.1.1—172.16.1.254”和二段“172.16.2.1—172.16.2.20”。南充皇城网城在接到北**公司诉状后,已采取措施移除涉案电视剧。

据此,北**公司以其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犯该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南充皇城网城经营的网吧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南充皇城网城立即停止网络影视盗版传播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30000元、合理开支350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充皇城网城是否构成侵权?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北**公司所举四份公证书应予采信。根据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北**公司经中国台**有限公司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制止侵权的权利。

根据南充**证处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以及记录公证过程的刻录光盘可以看出,虽然北**公司在南**网城经营的南充华宇皇城网吧内的计算机上,通过点击桌面图标上的“皇城影院”进入相关影视页面,在线观看到了涉案电视剧《败犬女王》,但光盘所载的播放界面上显示有“逍遥游网络—在线影院”、“http://www.5308.com”标识。而“http://www.5308.com”非南**网城经营网吧的IP地址“http://172.16”。为此,南**网城还举证证明了其所经营的网吧使用的是南充**工作室提供的“乐吧影院”平台,其影视服务器上的内容由南**工作室负责提供,有南**网城与南**工作室签订的协议为据。虽然南**网城提交的该份协议书在落款时间上存在瑕疵,但南**网城提交了相应的付费收据予以佐证,该协议书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南**网城主张涉案电视剧存储于被链接网站,并非其局域网的服务器上,其不构成侵权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北**公司在收到南**网城的起诉状后已履行了移除义务,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北**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南**网城侵权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驳回北**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北**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北**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南充皇城网城与南充慧**工作室签订的协议书属倒签的合同,且该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应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2.北**公司提供公证保全的证据,可以清楚看到涉案电视剧在南充皇城网城的局域网的服务器上播放,并非是在互联网播放,故原审判决认定“在线看到了涉案电视剧《败犬女王》”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辩称

南充皇城网城答辩称,其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提供在线观看电视剧,包括由南充**工作室的“乐吧影院”平台提供,故其没有必要实施侵权行为,且北**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也不能证明涉案电视剧存储于其局域网的服务器上,故北**公司所指其侵权行为无事实依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南充皇城网城在接到北**公司诉状后,已采取措施移除涉案电视剧。”以外的事实。另查明,一审中,南充皇城网城断开了其与涉案电视剧的链接。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南充皇城网城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北**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犯该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南充皇城网城是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北**公司为证明南充皇城网城实施了侵权行为,向法院提供了南充市果城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全的相关材料,虽然该材料能反映,通过点击桌面图标上的“皇城影院”进入相关影视页面,该影视页面左上角记载有“本地在线影院”的字样,还记载有包含涉案电视剧的许多电视文件夹,并从该文件夹中选择播放了涉案电视剧。但是在该影视页面除记载上述内容外,还记载有其他内容,即上方记载有“逍遥游网络—在线影院”、左下方记载“逍遥游在线影院,http://www.5308.com”,北**公司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记载为“本地在线影院”就是南充皇城网城的影院,故只能认定该影院为逍遥游网络—在线影院,原审判决认定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正确。

关于北**公司提出南**网城与南充慧**工作室签订的协议书,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南**网城提供的该协议并非证明涉案电视剧系南充慧**工作室提供,而是证明其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提供在线观看电视剧,由此仅为一种方式,且原审判决也未认定涉案电视剧系通过侵权行为的方式观看,也没有将该协议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北**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南**网城在接到北**公司诉状后,已采取措施移除涉案电视剧。”的问题。本院认为,南**网城二审庭审提出没有在其局域网播放涉案电视剧,也就不可能移除涉案电视剧。经向原审法院了解,该院在一审中,曾到南**网城处通过本案公证书记载的方式没有再观看到涉案电视剧,该院由此作出的上述认定,属于表述不当,但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表述为“南**网城断开了与涉案电视剧的链接”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北京网**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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