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限公司诉被告**电视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