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北京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煜诉称:原告系文学作品诗集《山河行旅》的作者,该书于2002年4月由陕**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山河行旅》系其历时几年,精心创作的诗集。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网站所有的“新浪爱问共享资料”上全文刊载原告的作品,并以“共享资料”的方式允许读者随意下载或用“手机下载”该作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谋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在侵权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原告连续道歉1周,在《华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00元人民币;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服务费、调查取证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新**司辩称:“新浪爱问共享资料”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存储空间的共享平台,全部文件由不同用户上传,新浪不具有过错,且已将涉案文章删除,我公司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第一组证据:1、图书出版合同一份;2、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一份;3、谢*著《山河行旅》诗集一本。证明原告谢*系涉案诗集《山河行旅》的唯一合法著作权人,其并未授权他人以网络信息传播权。

第二组证据: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2012)咸秦证民字第000586号公证书,公证书内载有公证员现场操作记录、“现场笔录”复印件(共三页)、网页打印件复印件(共十一页)及照片八张。证明被告新**司所有的“新浪爱问共享资料”未经原告许可即将其作品全文公布传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第三组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一份;2、收款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代理费5000元。

被**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山河行旅》已删除截图,证明原告主张侵权的作品已删除。2、新浪产品使用协议及声明,证明被告网站作为网络平台所有作品都由用户上传,且对用户进行充分的告知,被告仅承担经通知后的删除义务。3、《山河行旅》上传者注册信息,证明被告积极提供上传者的注册信息。4、与本案类似的典型的已生效判决,证明类似的案子生效判决对被告的行为都不认定为侵权。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未提供删除的具体时间;对证据二,不认可,认为新**司没有对上传的作品尽到审查的义务,请求法院关闭并取缔新浪爱问共享平台;对证据三,认可;对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但对本案没有约束力,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2月5日,谢*(甲方,著作权人)与陕**出版社(乙方,出版者)就《山河行旅》一书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有效期十年。

2002年4月,陕**出版社出版了《山河行旅》一书,署名谢煜著。版权页显示:48千字,定价8.00元。

2012年12月24日,经谢*申请,咸阳**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新浪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互联网,在“搜搜”搜索栏内输入“山河行旅”后,打开的搜索结果页面第五条链接为“山河行旅.txt_免费高速下载_新浪爱问共享资料”,点击该链接,可打开“山河行旅.txt”的下载页面,该页面左上角显示“资料分类u0026gt;教育资料u0026gt;高中教育u0026gt;高中语文”,“山河行旅.txt”文件下方显示有“立即下载5分”标识和“用手机下载”标识;页面中部显示:上传者天涯明月;页面右侧显示“欢迎登陆共享资料”下有会员登录需输入会员名及密码空格和快速注册,获赠20积分字样。该页面下半部分显示《山河行旅》诗集中“01黄帝陵(本章免费)……02春游楼观(本章免费)……03至汉中游汉江、石门有感(本章免费)……04过留坝张**(本章免费)……05观壶口瀑布万马奔腾急,”后再无诗集内容。该公证书并未进行后续操作,对该页面是否能下载《山河行旅》图书全文情况不明。新**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并进一步向本院了解该涉案书籍存储路径后,删除了《山河行旅》一书。

新**司提交的《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新浪爱问免责声明》显示:用户使用爱问的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爱问不对用户发表的内容或上传的文件进行验证,爱问不对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性进行任何保证。发表者需自行对所发表的内容负责,爱问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爱问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爱问或服务网站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爱问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新**司提交了爱问用户“天涯明月”的uid、注册时间、最后登录ip和注册邮箱等资料,谢*对此表示认可。

新浪爱问上的部分资料可供用户直接下载,部分资料需要用户支付积分才能下载。注册为新浪爱问用户可以获赠20个积分,用户上传资料也可以获得积分,金钱不能购买积分。

原告谢*为《山河行旅》一书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500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谢*放弃了请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和调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山河行旅》一书署名谢*,《图书出版合同》亦可印证谢*的作者身份,故本院确认谢*为《山河行旅》一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

新浪爱问网站显示有上传者的信息,新**司也提交了上传者的注册资料,且谢*对此予以认可,故可认定新浪爱问网站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审理中,原告谢*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以证明新**司对《山河行旅》一书进行了编辑、推荐,或者谢*对新**司有过通知行为,或者新**司从中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的情形。至于原告称新**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帮助侵权的理由,因原告诉状仅载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sina.com.cn上全文刊载、使用原告作品”字样,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原告无证据表明《山河行旅》是知名作品,且被告新**司在收到起诉状并进一步向本院了解该涉案书籍存储路径后,立即删除了《山河行旅》一书。故应认定被告新**司对该涉案书籍的删除是及时的。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司存在过错。原告谢*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