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阳星**有限公司与长影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其余退还原告。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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