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橙**有限公司与长影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12.5元退还原告北京橙**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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