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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寰**限公司诉吉**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公司与被告吉**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知名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经查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其所有的吉**视台影视频道非法传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电影作品,并通过上述行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收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任何频道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涉案电影;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整;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整;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三、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19日,浙江**立公证处出具的(2008)杭证民字第6101号公证书证明: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出具的《证明书》及香**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3434)的影印件内容与原本相符。2007年7月17日,张**律师出具《证明书》,证明香**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3434)的复印本与该文件原本相符,文件内容由提供文件当事人负责。张**律师在《证明书》后记载“此证明书仅限于用于在中国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等全国各省市作维护知识产权(包括:打击假冒知识产权)之用”,张**律师在香**协会《发行权证明书》下方记载“兹证明此文件即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6)。此文件内容由提供文件当事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港)有限公司对该公证证明进行了审核加章转递。

香**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3434)显示:《老鼠爱上猫》于2002年12月在香港完成,2003年2月首次在香港公映。发行公司为中影寰**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老鼠爱上猫》影片出品公司是(香港**有限公司,其他出品公司是长**制片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电视广播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并非本案所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本案中,原告用以证明其享有广播权的证据,是发行权证明书中发行形式的记载“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本院认为该授权内容是不明确的,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广播权。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发行权和广播权作为著作权的形式,分别是独立的权利,不能互相包含、覆盖;其次,从“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这句话的结构、语义结合发行权证明书的形式来看,可以明确得出该发行形式是对原告享有发行权的界定,“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中没有明确记载“广播权”字样,“独占性权”是权利排他性的界定,电视是对可能涉及涉案电影电视拷贝发行权的界定,不能当然推断出原告享有广播权。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广播权,其无权对本案提起诉讼。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给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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