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山东竞**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山东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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