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阳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其余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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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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