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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限公司与北京紫**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业公司)诉被告北京风**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在线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风行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紫禁城影**司诉称:我公司是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又名《大厨》)的权利人。2012年12月,我公司发现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风行软件提供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的在线播放,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与风**公司联系后,其对我公司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风**公司:1、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影响;2、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风行在线公司辩称:第一、本案不是人格权侵权,我公司是法人主体,因而不涉及赔礼道歉;第二,对于涉案作品我公司已获得授权,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紫**业公司诉称中的我公司对此事置之不理的情况;第三,紫**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了(京)剧审字(2011)第02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剧目名称为《人是铁饭是钢》,制作机构显示为紫禁城影业公司,合作机构为北京博**有限公司。根据工商登记显示的信息,北京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被注销。风行在**司对影视剧《人是铁饭是钢》权属无异议。

2012年12月16日,经紫**业公司申请,河南**公证处对风行网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2)社证经字第253号公证书显示:点击www.funshion.com进入风行网页面,在风行网页面下载、安装并运行风行软件,使用风行软件的搜索功能找到影视“大厨”,对影视“大厨”进行点播,该影视点播的各集均能播放。

2014年4月15日紫禁城影**司(甲方)与北**视台(乙方)签署《北**视台电视剧播映权预购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首轮上星台由两家调整为北**视台独家,单集价格经重新核算之后,每集由之前的650000元调整为800000元,共25600000元;(标*)磁带费、复录费、邮寄费每集270元,共计8640元;(高*)磁带费、复录费、邮寄费每集700元,共计22400元;总计25

631040元。在该补充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向甲方按照《u003c人是铁饭是钢u003e电视剧播映权预购合同》约定支付20831040元,双方同意在补充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追加的片款4800000元。为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紫**业公司提交了20831040元的进账单和对应的发票。

2014年4月1日,紫**业公司将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权给北京翼然兴影视**公司,授权起始日期为2014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2014年4月8日,北京翼然兴影视**公司将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权给华视网聚**有限公司,授权起始日期为2014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2014年4月8日,华视网聚**有限公司与风**公司签订《信息内容许可使用协议》,授权风**公司对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享有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平台包括风行网、风行软件等,授权起始日期为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

为了证明其诉讼支出,紫**业公司提供了其与郑州汤**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及郑州汤**限公司与河南**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还提供了紫**业公司支付给郑州汤**限公司的100000元发票。

另查,风行在线公司是风行网主办单位。

上述事实,有紫禁城影**司提供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工商注销登记信息、公证书、合同、补充协议、进账单、发票,有风行在线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及信息内容许可使用协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紫**业公司提供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可证明其与北京博**有限公司共同享有涉案作品《人是铁饭是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根据工商注销登记,北京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紫**业公司对涉案作品《人是铁饭是钢》单独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紫**业公司的权属事实,风行在线公司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紫**业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人是铁饭是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本案中向风行在线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紫**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点击www.funshion.com进入风行网页面,并在风行网页面下载并运行风行软件,在风行软件的搜索功能中能找到影视“大厨”,且该影视点播的各集均能播放。虽然风行在**司提供了《授权书》及《信息内容许可使用协议》用以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权利,但是上述证据只能证明风行在**司在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在**司在2012年并未获得紫**业公司授权。风行在**司未经许可通过风行网传播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侵犯了紫**业公司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紫**业公司确认风行在线公司已在风行网上删除了涉案影片,故撤回要求风行在线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影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紫**业公司对涉案影片并不享有著作人身权,风行在线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仅侵犯了紫**业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紫**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不良影响,故对其要求风行在线公司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紫**业公司提供的与北**视台所签订的《信息内容许可使用协议》对电视剧《人是铁饭是钢》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与本案不同,无法直接证明紫**业公司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风行在线公司播放该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故对于赔偿数额,本院根据涉案电视剧的影响力,结合风行在线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紫**业公司的合理支出,紫**业公司并未提供公证费发票,也未提供单独的律师费发票,但考虑到本案确实有公证证据及律师出庭的情形,对于这部分合理支出,本院将酌情确定。对于差旅费,紫**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关的发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风**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限责任公司负担六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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