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成**有限公司、江苏楚韵**责任公司、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宁**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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