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业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