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业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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