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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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