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陈**与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范**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甲诉被告孔*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乙与孔*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沙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诉被告马一代勒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