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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诉张*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自行商谈,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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