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958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前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冻结了陈**在中国建设**宁北大街支行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案款足额到位后直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大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双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本院依照原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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