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曹得才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曹得才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依据(2013)大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抚养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曹得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得才下落不明,工作已辞职,其本县桥头镇人民路23号1栋332室楼房已拆迁,无银行存款,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大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7000元的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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