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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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