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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某某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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