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吴**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贺某某抚养费纠纷撤诉裁定书
董某某诉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某、仲某某与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与马占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某某甲、彭某某乙与仁*抚养费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阿**与阿某**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马**、马**与被告马*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