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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仲某某与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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