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吴**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贺某某抚养费纠纷撤诉裁定书
董某某诉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薛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甲、彭某某乙与仁*抚养费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格某某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马**、马**与被告马*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巴*、尕某某与被告罗**增抚养费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达某某与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