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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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