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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