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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