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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某某与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与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以孩子已成年,不主张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即68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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