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查某某与多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查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任审判。原告查某某、被告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查某某因以身体不适住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查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祁*与马占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仁某某与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甲、彭某某乙与仁*抚养费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阿**与阿某**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郭*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哈**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周某某诉李**、李*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