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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甲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甲因重大疾病需治疗,不能前来参加诉讼,2013年7月2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乙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2013年9月16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予以中止。2015年7月14日本院经电话联系与法院专递方式给原告送达传票,均无法联系到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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