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周某某诉李**、李*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周某某诉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