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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以起诉被告姓名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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