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四姐与杨**抚育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临市法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在中国工**解放路支行的代发工资账户的存款20300元,现因冻结期限届满,需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划拨存款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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