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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甲与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甲诉被告殷*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甲的法定代理人桂*乙,被告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桂*甲诉称,原告父亲桂*乙和被告殷*于2013年2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父桂*乙抚养,被告殷*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500元,但被告从未履行抚养义务,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殷*给付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5000元,以后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成年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殷*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桂*甲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15000元;

二、被告殷*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桂*甲抚养费500元,付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抚养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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