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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诉被告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6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母亲蒋*与被告于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9日生育原告,原告出生后鉴定为智力贰级残疾,被告便从此弃原告母子不管,与原告母亲分居至今。这期间被告一直没有承担作为父亲及监护人的义务,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被告还在外与异性同居生活,而且又生育一个女儿,今年已经5岁。由于原告母亲也是精神贰级残疾,原告母子生活特别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自2000年9月起至2015年10月止支付原告抚养费共计181000元(1000元181个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一、结婚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告母亲蒋*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和原告的出生日期。被告对结婚证不予认可,称结婚证是其办的假证,对户口本予以认可。

二、证明二份,证明原告与其母亲一起居住的时间及地址。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自出生就由原告母亲一直抚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唐*甲辩称,原告母亲蒋*患有精神残疾贰级,已不具备监护资格,不能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我和原告母亲蒋*登记结婚的事实不属实,结婚证是我找办假证的办的假结婚证。原告母亲蒋*实际抚养原告是在2012年5月1日以后,之前原告一直由我和母亲在抚养,2012年以后原告母亲为申请廉租房将原告带走,这期间我也一直在支付原告抚养费,一直在尽抚养义务。所以我不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辩解理由,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一、残疾证一份,证明原告在2009年12月31日被鉴定为智力残疾贰级,被告自2005年至2012年实际抚养原告的事实。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被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持有残疾证不能证明原告由被告抚养。

二、照片一张,证明2011年被告抚养原告的事实。原告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证明不了被告抚养原告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二份,证明原告自2005年至2012年一直由被告母亲在老家抚养。原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和被告系亲戚关系,对其证明力不认可。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不能证明自2000年9月原告一直由其母亲抚养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母亲蒋*与被告唐*甲于1999年3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9日生育原告唐*某,原告唐*某系智力贰级残疾,其监护人系被告唐*甲。2005年9月,原告母亲蒋*与被告唐*甲分居生活至今,2005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原告由其母亲蒋*及被告唐*甲轮流抚养,2012年5月后原告由其母亲蒋*抚养,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母亲蒋*系精神贰级残疾,无固定收入。现原告以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0年9月至2015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181000元。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另行结婚,并生育一女,被告现无固定职业及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均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母亲均系残疾人,自2012年5月起原告由其母亲抚养并负担原告抚养费用。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00年9月起至2015年10月止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原告抚养费,因原告自2012年5月起由其母亲独自抚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2年5月至2015年10月的抚养费,结合原告的实际状况及被告无固定职业及收入等情况,被告酌情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共计26281元(600元41个月)。被告辩称其一直在支付原告抚养费,也在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2012年5月至2015年10月的抚养费26281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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